一、 禁止收寄物品明细 (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品)
1. 贵重物品:如金、银、铂、宝石、珠宝、珍珠、象牙、现金等;
2. 可议付的物品:信用卡、电话卡、车票、支票、非现金票证、空白的旅行票证等。
3. 古董、工艺品或易损坏物品:如瓷器、玻璃制品、名人字画等。
4. 医学样品:诊断样品、血样、尿样、人体组织等。
5. 毒性、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:如已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"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"中的化工用品。
6. 易燃液体:如油墨、去光水、油漆、石油、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酒精类(液体和固体)、机油、樟脑油、发动机起动液、松节油、天拿水、胶水(如强力胶、保丽龙胶、发泡胶等)、香水、喷雾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、化妆品等。
7. 易爆物品:如烟火制品(礼花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等)、发令纸、火柴、火药、干冰、雷管、带气打火机、煤气炉、煤气罐、火器等。
8. 易燃固体(包括自燃物质,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:如如煤、松香、石蜡、活性碳、钛粉、椰肉干、蓖麻制品、橡胶碎屑、安全火柴(盒擦的或片擦的)、白磷、黄磷、油麻、金属钠、铝粉、镁粉、固体胶(包括白胶等)、印泥、芳香剂、沥青等。
9. 各类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:如毒品、鸦片(包括罂粟壳、花、苞、叶等)、吗啡、可卡因、海洛因、大麻、冰毒、砒霜等。
10. 各类烈性毒药、生化制品、和传染性物品:如炭疽、危险性病菌、医药用废弃物、农药、铊、氰化物、二恶英、滴滴涕、氯丹、莱克多巴胺、盐酸莱克多巴胺、砒霜、催泪弹、白色晶体状、粉状、膏状物品等。
11. 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:如文物、管制类刀具、各种武器、模拟武器(模拟玩具枪等)、弹药、国家货币(现金等)、证券、赌博设备、伪造的货币及证券、原料血浆、劳改产品等。
12. 对中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道德(法轮功等)有害的物品,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物品,带有违反“一个中国”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。如含有反动、淫秽、有伤风化或法轮功等的报刊、书籍、图片、宣传品、音像制品,计算机磁盘及光盘、磁带、录像带等。
13. 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:如尸骨(包括已焚的尸骨)、灵柩、未经硝制的兽皮、未经药制的兽骨、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的虎骨、土壤、动物尸体、动植物病源(包括菌种、毒种等)等。
14. 动物、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和一些自然资源:如犀牛角、牛黄、虎骨、兽皮、毛皮(皮草)、麝香、发菜、麻黄草、野生红豆杉、原木、木炭、森林凋落物、泥炭(草炭)、硅砂、石英砂及其它天然砂石、红木、种子(其它繁殖材料)等 。
15. 冷藏/冷冻类:如冰鲜肉、冻肉、牛肉丸等。
16. 难以辨认的白色粉末。
17. 液体类:如海鲜、含酒精的饮料(啤酒、白酒等)、水剂等。
18. 具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各种危险品(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物品)。
19. 医疗废物、化学废物、工业废物:如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等。
20. 气体(不论何种颜色):如压缩气体、干冰、灭火器、蓄气筒、充气球体、救生器、易爆开的汽车安全气囊、气雾剂、气体打火机、瓦斯气瓶、灯泡等。
21. 化学药品、化学实验用品、医疗制品:如高锰酸钾、硫酸、呋喃、疫苗、血液制品等。
22. 腐蚀品(包括能灼烧人体组织,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和液体等):如硫酸、硝酸、盐酸、氯磺酸、冰醋酸、烧碱、双氧水等。
23.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:如氧化氢、过氧化钠、次氯酸钙、氯酸钾、硝酸钾、不明化学成份物品等。
24. 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:如雷达等发射机、接收机设备等。
25. 实行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授权管理的商品:如蔺草及蔺草制品、碳化硅、氟石块(粉)、滑石块(粉)、轻(重)烧镁、矾土、甘草及甘草制品、石蜡、锌及锌基合金、汽车及其底盘、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、柠檬酸、维生素C、青霉素工业盐、硫酸二钠等。
26. 毒害品、感染性物品(指在流通过程中容易发生中毒和感染的物品):如杀虫剂、农药、兽药、灭草剂、砷及其化合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氰及其化合物、哥罗仿、苯铵、生漆、血液、尿液、体液、用于清洗剂的四氯化碳、1、1、1-三氯乙烷(甲基氯仿)和三氯三氟乙烷、多氯联苯、多溴联苯、石棉等。
二、航空禁止收寄物品(包括"禁止收寄物品"的所有内容)
1. 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,是指在航空运输中,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、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。主要有以下几类:
a)爆炸品:如烟花爆竹、起爆引信等;
b)气体:如压缩气体、干冰、灭火器、蓄气筒(无排放装置,不能再充气的)、救生器(可自动膨胀的)等;
c)易燃液体:如油漆、汽油、酒精类、机油、樟脑油、发动机启动液、松节油、天拿水、胶水、香水等;
d)易燃固体:自燃物质,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,如活性炭、钛粉、椰肉干、蓖麻制品、橡胶碎屑、安全火柴(盒擦的或片擦的)、干燥的白磷、干燥的黄磷、镁粉等;
e)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:如高锰酸钾;
f)毒性和传染性物品:如农药、锂电池、催泪弹等;
g)放射性物质;
h)腐蚀品:如蓄电池、碱性的电池液;
i)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。
2. 任何药品(注意与保健品的区别,固体状保健品可适量收寄)。
3. 其他航空禁运品:如粉末状物体(不论何种颜色)、液体(不论使用任何包装)、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、没有国家音像制品(含CD、VCD)、刀具、榴莲、砖块、沙石、带气火机、涉及"武器"和"枪支"概念的任何货品(含玩具)等。
注:
1、因不同国家/地区对于寄递物品的禁止/限制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,故以上清单并未涵盖全部的禁止/限制寄递物品,清单明细仅作为客户的部分参考指引,因此对于寄递过程中所涉及的清单以外的物品是否为禁限寄物品,具体还需结合客户递寄物品性质、物品始发地、中转地、目的地等相关政策规定综合认定。
2、特别提醒,《禁止寄递物品目录》中禁止寄递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》规定,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。认定侵权的,由海关依法没收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海关启动了“龙腾行动2021”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,对侵权货物加强监管,请客户勿发此类物品。